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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二审法官擅自改变案由,法律关系因此受到改变,剥夺了上述人(一审原告)诉求,那二审还能正常审理吗?

再次二审法官擅自改变案由,法律关系因此受到改变,剥夺了上述人(一审原告)诉求,那二审还能正常审理吗? 起诉是偿还欠款,案由要求是债务纠纷。
一审法官按照医疗服务合同审理,之后判我们胜诉。
被告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我们坚持案由是债务纠纷,重新一审审理的案由是债务纠纷,判决我方败诉。
现在我方提交上诉状,仍然坚持债务纠纷为案由审理。诉讼请求是偿还欠款。
欠条的形成因医生个人矫正失败,给患者写的欠条,医生不想履行偿还欠款,诬告我方胁迫下写的欠条,欠条写了后3太难才报的案(在非管辖地报案,现在已确认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法官已被告报警记录为凭,判原告败诉。原告上诉,立案厅中级法院立案庭把债务纠纷改为医疗服务合同,上诉状案由是债务纠纷。一审法官判决也是债务纠纷,一审法院法官开具的上诉确认单案由也是债务纠纷,人民法院报送上诉案件函的案由也是债务纠纷。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偿还欠款,我方和被告之间属于债务关系,债务纠纷的案由被擅自改变成医疗服务合同,剥夺了我方行使诉讼当事人权利。
(二审的法官,还是原来二审的法官,法官有意偏向被告,已经提交让法官回避申请书,但法官没有回避。同样的法官可以审理两次二审吗?有相关法律反驳吗)
二审审理的的基础一审的延续,现在二审变更了我们的案由,二审法官已经剥夺我的诉讼权益,法律关系也改变了,二审法官审理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xun8……(北京)
提问时间:2015-11-2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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