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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本人和借款人在法院達成調解:15萬元本金,出借期10個月
2013年8月本人和借款人在法院達成調解:15萬元本金,出借期10個月 2013年8月本人和借款人在法院達成調解:15萬元本金,出借期10個月,為尽快解決糾紛,让步只是注明收取利息3万元,分8个月还款。因无經驗,沒有在調解书里特別注明出借期內和若逾期后的利率。最后還款期限屆滿,只还款6万元,余12万未还,至今止已有18個月。現在法院說逾期的未還款不能計算利息,我認為不合理,既然出借期內已達成調解收取利息,就是有一個利率的存在,同時可計算出利率,否則是否為調解法官的疏忽?因為作為調解法官應該考慮到借款人若不能按時履行調解书而應有承擔責任,从而需在調解中表述呢?具体体現为若逾期履行协议需要如何受到怎樣的金錢惩罰,因法院最終是按調解书来做判決,現借款人現拖欠长达18個月,這樣對我极不公平,是变相鼓勵老賴拖延甚至不还款,严重侵害我的权益。請問我是否有权要求以出借期內的利息計算利率,再以此利率计算逾期部分利息,否則我可否要求調解法官承擔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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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5-11-20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