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小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不遵守学校纪律,熄灯之后仍在打闹,住在宿舍旁边的老师己提出口头警告,但学生仍不予理会,继续打闹,见状只好去通知值班老师前去制止,值班老师进去以后,发现这几名学生仍在打闹,只好将其拉开,再拉的时候其中一名学生不慎从双层床的上铺跌至床下,当时未见异样,后不久家长发现该生手臂己造成骨折,遂去治疗,花去费用8000余元,现己基本治愈,此费由该值班老师一人承担,学校并未承担责任只进行了相应的调解,在该值班老师无从发言的情况下达成了如下协议:限2011年7月20日一次性付清3.2万元,否则学生家长将上告该值班老师。请问:该值班老师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谁是重要过错方?打闹的学生有没有责任?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学校是不是可以将责任转嫁到该值班老师一人身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ilire……(湖南-张家界)
提问时间:2011-07-13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