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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你好,在左眼角与太阳穴中间是否属于面部
你好,在左眼角与太阳穴中间是否属于面部 被别人用板凳砸伤,在太阳穴与左眼角之间有一条长3.5厘米的口子,请问这里是否属于面部,如果经法医鉴定能否构成轻伤?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史进勇(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1-07-13 10:33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1-07-13 10:36
属于面部,是否构成轻伤,还要看具体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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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律师
2011-07-13 10:36
可以申请法医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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