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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爱小三52刀手刃情人妻不该判死刑吗

为夺爱小三52刀手刃情人妻不该判死刑吗  为实现与情人结婚的目的,湖北省宜昌市一“80后”女青年于2010年初精心策划并杀害了情人妻子。2010年11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之后,被害人亲属不服判决,请求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宜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应当判处死刑,遂提出抗诉。

  3月29日,此案二审在宜昌市中院开庭审理。

  因爱疯狂刀刺情人妻

  2010年1月21日下午12时许,楼上小男孩儿持续不断的哭声引起了马雯(化名)的注意,她爬上楼发现邻居马英(化名)家未满3岁的小孩儿在走道上哭,而马家的房门敞开着。

  马雯见状就抱起小孩儿进屋,打算给他穿上件衣服哄哄他。等进到卧室,马雯被吓到了,只见马英倒在地上,身下有一大滩血,她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在这间普通的两室一厅中,卧室内的马英身中数十刀身亡,房内有大量翻动痕迹,但奇怪的是大量现金并无丢失,门窗也没有撬动,大门上还插着女主人的钥匙。

  鉴于案情复杂,西陵公安分局当即成立了“1•21”专案组。经过多次侦查与走访,警方发现,被害人丈夫刘军(化名)的情人赵清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多次对其进行了讯问。

  一开始赵清并不承认自己杀害了马英,只是说自己当晚确实去过马英家,并发生口角,但未进门。警方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链条,认为赵清在说谎。经政策攻心,赵清承认了自己杀害马英的犯罪事实。

  2006年,赵清通过QQ聊天与刘军相识并建立起情人关系,赵清提出与刘军共同生活,刘军承诺等自己小孩儿一岁后就与马英离婚。2008年,赵清与丈夫离婚,并多次催促刘军与马英离婚,并将她视为自己与刘军共同生活的障碍。

  2010年1月20日深夜,赵清与刘军网上聊天时发生争吵。赵清认为马英的存在阻碍她与刘军结婚,决定杀害马英。21日凌晨,赵清携带匕首、橡胶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分乘两次的士到达马英家附近,后步行15楼至马家门口,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室内,并将闻声惊醒的马英杀害。

  为掩盖真相,杀害马英之后,赵清用抹布擦掉地面上沾有血迹的脚印,故意在现场翻动物品,取走两枚钻石戒指、一对银手镯等物品,并将马英的钥匙插在大门上,伪造入室抢劫杀人的假象。

  2010年1月29日,赵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批准逮捕。

  自首是否应轻判存争议

  2010年9月20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清杀人案。

  经审理,宜昌中院认为,为达到与刘军结婚的目的,赵清杀害了马英,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清作案后伪造入室抢劫假象,犯罪后果严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赵清的辩护人提出,此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由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宜昌市中院根据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提供的《归案情况说明》,认定赵清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了由西陵分局刑警大队一队员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的这份《归案情况说明》复印件。这份情况说明称,案发7天后的傍晚,赵清主动给该刑警大队副队长打电话说有事情要谈,该队两位民警在办公室接待了赵清;赵清称自己确实在1月21日凌晨见过马英并发生口角,并被马抓伤。“根据赵清所述,民警综合现场情况发现赵清有作案嫌疑,后经过政策攻心,赵清供述了杀害马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立案后,西陵区分局刑警大队又提供一份《关于赵清故意杀人案破案报告的补充说明》,称虽然赵清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询问,但仍没有证据锁定赵清就是杀害马英的凶手。“2010年1月28日晚,赵清主动到我队投案,经我队侦查员对其做思想工作,赵清如实供述了自己杀害马英的犯罪事实。”

  此外,由于此案因情感纠纷引发,赵清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已将个人所有的一辆轿车抵价8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宜昌中院认为,这些可以作为量刑酌定情节考虑。

  宜昌中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害人家属不服,向宜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宜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清是迫于压力才主动到公安机关的且其动机是想试探案情而非未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动机及情节并不影响投案自首的认定,但动机、情节不同,量刑时,在从轻的程度上应当体现区别。

  “被告人赵清投案自首的情节,相比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即使从轻,也应当对其适用死刑。”宜昌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

  此外,宜昌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因是“情感纠纷”有失偏颇,本案是因被告人魏青与刘军的婚外情引发的,马英并不是纠纷的相对方,而是赵清于刘军之间的婚外情的受害者;本案的发生,马英没有丝毫过错,完全无辜。

  据此,2010年11月18日,宜昌市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方不认可“自首”与“积极赔偿”

  在此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包括刘军在内的被害人亲属向宜昌中院陈述了对此案刑事部分的意见,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后,被害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并非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去探听虚实为己解释企图转移侦查视线,其到案是典型的反侦查“行为”,因而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法定条件,其之后的供述属于坦白,不宜扩大化认定为自首,否则自首的底线就不复存在了;警方先后出具的两份关于赵清归案情况的说明,不同程度上对到案情节作了“省略”、“模糊”处理,与破案报告反映的事实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

  同时认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积极赔偿行为,不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认定“积极赔偿”的车辆是被害方申请诉讼保全被法院扣押后,由一审法院将扣押物品解除保全措施交付给被害方的。

  此案立案后,被害方代理律师向宜昌中院提交了对魏青的轿车、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于9月7日对轿车进行了扣押并出具扣押清单。

  2010年10月14日,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达成了关于轿车的处置协议:将该车作价八万元人民币抵偿给原告的赔偿款,原告同意接收;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在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同一日,赵清的代理律师接收了宜昌中院归还的轿车。

  被害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被关押但其表明赔偿意愿的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其可以通过律师或家属代为行使,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赔偿的意愿与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积极赔偿”是错误的。

  2011年3月29日,此案二审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宜昌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家财万贯(湖北)
提问时间:2011-07-1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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