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卖方的权利及其对权利约束的法律条纹
房屋卖方的权利及其对权利约束的法律条纹 99-2000年间,我们委托大女儿用我们的资金(委托关系有我们与大女儿之间的往来书信为证)购买了一套社区居委会的住宅,2002年3月我们入住。该住宅因是社区居委会用集体土地建造,所以房产证直至2005.年7月社区居委会才委托当地一家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社区几百户业主统一申办产权登记事宜。(2005.7.3,我们亲自向居委会交情了房屋尾款.又在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主持下与居委会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预收了我们的办证费用和代理费。交款我们持有交款收据,而房屋转让合同因需要社区居委会法人统一签字.盖章,则一式三份合同均由居委会掌控。属于业主的那一份都是在2006年3月领房产证时一起领到的)。居委会就是在其过程中利用自己是申办产权承办方的特殊身份和工作之便与大女儿夫妇(大女婿是当地法院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采用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将应申办在我们名下的房产申办在了大女儿的名下。2006.年3月在停止发放产权证,房屋买卖纠纷进入诉讼,开庭的前两天,居委会又突击为大女儿办理了领取产权证的手续,此后大女儿以持有房产证为由多次雇凶对我们打砸行凶直至我们被逼离开住宅。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历时5年,经4次起诉,10个审判庭的审理,最后一次民事庭审法官支持了居委会的辩称,其辩称是:“房子是居委会的,所以居委会有权选择和决定将房子卖给谁。”
大女儿夫妇和居委会的不正当手段如下:1.居委会2005.9.7擅自向地税局提出给予发票名称变更的“申请”,作废了地税局2005.7.25为我(大女儿的母亲)开具的缴税购房发票。2.居委会藏匿或销毁了他和我们2005.7.3签订的.也已生效的《房屋转让合同》,又和大女儿签订了日期为2000.1.27.的《房屋转让合同》。3.居委会(不知何人)违背自己组织(支部)的决定(等待法院判决后再定为我们还是为大女儿申办产权证),在法院未作出判决前一而再再而三的违规违法操作。
我们现在要咨询的是法官支持居委会的那个辩称能成立吗?结合本案居委会有这样的胡作非为的权力吗?它的法律依据在哪?我们怎么驳斥?驳斥的依据又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5644……(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07-09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