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110做出不予处理的理由,是否合理?
110做出不予处理的理由,是否合理? 六月初,将近十名学校的保安在保安处长的指使下,使用暴力拖拽六旬妇女从十几楼一直到一楼,致使其右脚踝骨折,第十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全程有监控,我们却被告知不能看。现在,110却以主体不平等为理由,给出不予处理的意见!我想问一下,施暴者及指使人能够代表一个学校吗?除了走诉讼途径,还有其他的方法吗?难道老人骨折就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明三代(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7-09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