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管所办事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房管所办事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我在常平房管所与中介和卖方签定了经纪机构版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按了手印,中介也盖了章,提交给了房管所。当时三方对该合同均无异议。根据该合同,出新证后付款。
然而递交该合同之后,出了房管所,中介就要求我向卖方付全部房款,原因是我们另外签的三方合同规定“过户后付房款”。但是此时还没有完税,所以我不同意。几天后我去房管所查询交税的事情,才被告知《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被中介从房管所拿走了。
现在房管所人员矢口否认以上实情,而是编造说“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楼款问题出现较大的争议,镇房管所办事人员建议买卖双方对相关条款达成一致后再申请,以免影响其他群众办理业务。。。镇房管所亦遵循买卖双方委托人的意愿现场作废了该《房地产买卖合同》”
为何三方签订的合同,没经过我的同意,中介就可以从房管所取走合同,撤销申请?房管所办事人员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lonzy(广东)
提问时间:2015-11-1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