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该案例中公证处答复是否合法??
该案例中公证处答复是否合法?? 上周三,一位中年妇女领着一个女孩走进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中年妇女姓钟,今年40多岁,想办一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来,今年年初,她的丈夫生病时,曾到通淮公证处办过一份遗嘱公证,将他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年仅16岁的女儿。现在,丈夫过世了,她想办一份继承权公证,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
“那叫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来签个字吧。”公证员告诉钟女士,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若配偶、父母、子女都在世,三方都需要到场确认才能办理。
两位老人不同意了。他们说,儿子在世时,从没提起过这件事。他们只有这么一个儿子,生活也很拮据。更重要的是,老两口认为孙女尚未成年,所有事情都听她母亲的,一旦房产全部归孙女,就相当于全都给了儿媳妇。最终,由于老两口始终不肯露面,这份遗嘱继承公证一直没办下来。
公证处:
经公证遗嘱生效
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公证员告诉记者,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一旦立遗嘱的人过世,遗嘱就生效。其中,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信度最高。因此,钟女士丈夫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经公证的遗嘱,生效时还需办一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员说,根据继承法,立遗嘱是个人的意愿,有法律效力,但是遗嘱生效时,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否则可能产生纠纷。比如立遗嘱的人有欠债,那么就应先将其财产用来还债。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纠纷,就要让法院裁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温柔的守护(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7-08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