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如何规定的 我于2014年6月8号,驾车掉头时,将一人碰倒,当时送往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原告于2015年7月15号上诉法院,我提出按《民法通则》136条和《民通意见》168条之规定,原告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以门诊复查及治疗过程仍在继续为由,不予采信。请问法院依据的是法律的哪一条规定?请问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稼穡邰地(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5-11-12 13:1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