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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如何规定的 我于2014年6月8号,驾车掉头时,将一人碰倒,当时送往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原告于2015年7月15号上诉法院,我提出按《民法通则》136条和《民通意见》168条之规定,原告已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以门诊复查及治疗过程仍在继续为由,不予采信。请问法院依据的是法律的哪一条规定?请问交通事故中人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稼穡邰地(陕西-宝鸡)
提问时间:2015-11-12 13:14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康治斌律师
2015-11-12 17:57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建议及时提出上诉维权。
我的补充: 2015-11-12 17:58
诉讼时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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