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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聂某共同去郑州租赁公司,去到担保公司做抵押,聂某让张某去担保公司去做抵押

当事人张某聂某共同去郑州租赁公司,去到担保公司做抵押,聂某让张某去担保公司去做抵押 当事人张某聂某共同去郑州租赁公司,去到担保公司做抵押,聂某让张某去担保公司去做抵押,抵押出来的现金55000,张某把现金给了聂某,事后,聂某给张某手机一个,现金一千,价值四千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蔡某向聂某追要债款55000,聂某没有及时还款,蔡某把张某告上了法庭,形成了诈骗罪,张某聂某同时被刑事拘留,综合上述,1.张某咨询担保公司蔡某是否有过失罪,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当时故意不求证车辆信息的真假,
2.事后在合同不到期的情况下,提前下聂某催款,在聂某没有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将张某告上法庭,综合上述,担保公司是否有故意造成欺诈行为成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南-开封)
提问时间:2015-11-11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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