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教育局能这样把公办教师除名吗
教育局能这样把公办教师除名吗 我是湖南株洲攸县的一名初中公办教师,我县有三所12年制的民办学校,教育局允许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我与一所学校于2009年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由于部分原因,我想离开这所学校到另一所学校任教,于今年5月份向学校提交了辞职报告,学校不同意,现在他们找到教育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副局长说如果学校不同意,我还是要离开,教育局就要把我除名。我想问的是:
1:我与学校的合同有这样一条:乙方在正常情况下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在每年的五月份书面通知甲方。。。我做到了可学校不同意,我离开合法吗?合同说:如果离开,要支付1-2万的违约金,还要撤回甲方在合同期内缴纳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这违法吗?
2:这位副局长说如果我在学校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离开,要除名,合法吗?真的这样,我是否可以告教育局?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向朝晖(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1-07-06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