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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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因实行公房由住户购买政策,我母亲所住的46平方米公房需自已出钱购买居住,由于我们都是工厂工人,收入不多,母亲[父亲已去世]召集全家人[我家兄弟3人]商议,确定谁出资购买以后该房产由谁继承;我二位弟弟明确表达无能力购买放弃,我设法借债了6890元购买了该房屋,购买后房产证上写的是母亲的名字。
1996年4月1日我母亲和我兄弟三人签署了一份房产继承协议书,明确该房屋由母亲居住,母亲去世后由我单独全部继承;并且规定中有一条‘如房产证地址有变动或更改,本协议同样有效’,我母亲和兄弟三人分别代表其家属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1996年4月15日,我母亲据此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主要内容为二项;房产由我继承,母亲的生养死葬三个儿子都要承担。
2002年11月19日,我离婚后将房口迁入母亲住地,现户口上只有我和母亲两人。
2009年5月因政府拆迁,该房产被补偿拆迁,补偿现金22万,另外5万货币补贴。应母亲要求,我用补偿款为母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款超过补偿款,差额由我出资,全部交易都有发票收据],房产证还是母亲的名字。因房屋地址发生变化,我母亲又于2009年4月19日签署了一份‘房产遗嘱补充’,申明现购买房产为拆迁款购买,现购买房产由我继承。
但自从得知原房产拆迁有一笔补偿款后,家庭里就烽烟四起,在我为母亲购了新房后,我的一位弟弟强烈要求我给予他补偿[另外一位弟弟因曾经分得父母的一套住房指标而放弃要我补偿],考虑到我这个弟弟确实没有得到父母的遗产,我同意给他2万元,但他不同意。
我搞不清楚,难道这些协议没有效力吗?我该如何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谢谢。 E: ljz4902@sina.com ,13973178820,刘生[湖南长沙]
2009年8月7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90258……(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09-08-08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