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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他一住房抵押向我借款并把该房交我居住,因为我一段时间没有在该房住

甲以他一住房抵押向我借款并把该房交我居住,因为我一段时间没有在该房住 甲以他一住房抵押向我借款并把该房交我居住,因为我一段时间没有在该房住,甲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私下把房卖了,借我钱分文不还人也找不到了,我只好找开锁公司开门(因为门锁换了),把认为是甲新放置的家具拉走存放目的是让甲来说清楚还钱。后来知道我拉走的家具是该房的新买主的,我拉错了家具原物返还,但该房主不行要我还得给他六万元,后来降到要三万五(家具不值六万元也没有任何损坏)。我认为他是在敲诈不给他钱,他就向公安部门报案。公检法三长研究定我寻衅滋事罪立案并将我上网追逃,现在又把罪名改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请问:一我的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二该不该立案,三长来定合法吗?错了该谁承担责任?三是甲与买主(先由贷款转为买卖,买主是银行贷款负责人,二人有关系)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四是买主的行为是不是借机敲诈勒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5-11-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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