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有关劳资问题
有关劳资问题 您好律师!
情况是这样的,我在07年—09年7月,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在09年3月里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内容有:合同有效期限从08年1月1日起至09年12月31日止,劳动报酬是基本工资+提成,每月15日发送工资,还另外补充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做好交接工作,辞职月份工资按基本工资结算,所有客户均属公司资料,不论在职离职均不得介绍给他人各据为已有,并严守顾客商业秘密。
现我在09年7月16日口头辞职了(只提前了半个月辞职),工作到7月31日结束(因公司没有打卡,所以没有任何证明文件,只有隔壁的私铺员工做证),在8月3日我回私企跟老板做交接工作,在我做了一半交接后,谈到工资,那老板就不愿意谈,我觉得没意思就走了,过了两天那私企老板报警告我拿了他的公司大门电动锁匙(那锁匙有两把,一把是我拿着,一把是老板拿着),现在那老板找人转告我,30天后去法院起诉我,这情况我该怎么做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诗(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09-08-07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