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否过了时效
我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否过了时效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我的房子2014.12.30应该交房
2015.01.01我催了开发商交房,打电话催的。
2015.04.05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挂号信方式。开发商第二天收到。
接下来的6个月,我没有做任何事情,开发商也没有做任何事情
2015.10.9号,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我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我时隔6个月才提起诉讼,有过时效吗?
上面的法律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是指我吗?还是指“开发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ikoha……(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5-11-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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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
追问: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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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时效,对方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对方当事人指你
追问: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回答:按你全文说的,并没有过期限,你在4月的时候已经发函解除合同,只是对方迟迟未予退款,而你之后提起诉讼当然是在诉讼时效之内的
追问: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回答:2.可以
3.就算不能提供4月,7月的证据,但当对方收到你诉状的时候也就收到了你要求解除的通知了,不用当庭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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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时人迟延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您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也没有过诉讼时效,您的请求应该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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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共有二款,你的情形应符合第一款。因为第二款中的“对方当事人”是相对于“我”方而言的,应该指的是“开发商”。因此“第二款中的三个月与一年”这样一个除斥期间对你行使权利没有限制与影响。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履行了催告义务后,才可以在三个月后行使解除权。你于2015年1月1日履行了催告义务,因此你可以在2015年4月5日行使解除权。但问题的关键是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在2015年1月1日进行了电话催告,你很难证明你已经催告了。因此本案你还是有败诉的风险。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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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5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守约方的解除权,第二款规定的是违约方的解除权。
为了保障守约方的权利,该条司法解释为违约方设置了三个月或一年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但是并未给守约方设置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守约方在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受除斥期间限制的。
2、本案中,你1月1日进行了催告,4月5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此后的两年时间,你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的。
3、需要注意的是,你1月1日进行催告,但是是打电话催的,开发商很可能不承认,此时,你4月5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便具有了催告的性质,那么在7月5日之后的两年,你都不超过诉讼时效。
4、法律条款中的“对方当事人”指的是守约方,本案中指的是你。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
追问: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回答: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这个针对的是违约方也就是开发商,你不受三个月的限制。
追问: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回答:注意第15条末尾的这几个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条款,意思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只有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相应的法律。
所以,其实你担心的“催告期”都是不必要的,因为本案中,你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所以,你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院是不会因为你没有提前通知而驳回你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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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除合同的时效没有过期,期限是从2014、12、30日交房的次日起算。对于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应理解为对违约方的约束。
对方当事人指提出解除权一方。
追问: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回答:我认为没有,这人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不是除斥期限。
追问: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回答:你的诉讼请求不就是想要解除合同吗?诉讼请求一般是在起诉时就写明,如果变更诉讼请求的,要在取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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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一般来讲,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您起诉时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过。
具体分析案情,如果上述规定是开发商提供的范本合同,可以主张该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依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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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迟延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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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可以直接起诉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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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2、你在催告6个月以后要求解除合同(应该书面通知)或者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时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你催告后3个月,开发商还没有履行合同,你就享有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只要在这一年内行使解除权即可,超过一年你年不要求解除或者起诉,就没有解除权了。3、对方当事人应该是指“开发商”,即在你催告后超过3个月,没有要求解除或者起诉的,开发商也没有催告你解除或者同意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4、如果开发商催告你解除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你应该在开发商催告后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追问: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回答:法律规定是“,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就是说解除权是在催告3个月后,才开始计算的时效,也就是催告3个月以后,你才有了解除权,催告是继承权产生的前提。解除权产生后的一年内应该主张解除权,所以你在6个月时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
追问: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回答:1、可以的,但是要录音,而且应该和负责人通话,或者给负责人发短信微信。2、我认为超过半年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他们否认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你可以当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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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请求退还房款,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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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方迟延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您属于条款中的催告人,即“对方当事人”,此条款是约束的是违约方,您不受此条款约,您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您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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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迟延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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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越长,比如超过三个月、超过六个月、超过一年,甚至超过五年(比如桂林泗洲湾花园逾期交房就超过五年),买受人是否更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法院以你超过六个月、超过一年才去起诉,认为你行使解除权过了时效的理由显而易见是故意曲解法律,故意支持开发商逾期交房,故意保护违法者?
追问: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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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结合合同约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解决方案。就本案而言,你主张确认合同已于2015年4月6日解除方符合实际情况,且对你更有利。你认为,你于2015.01.01向开发商催告要求交房,但仅是电话通知,没有书面凭证,如果开发商不承认,便会处于被动。实际上,这种顾虑完全没有必要,你可以已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5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该通知第二日到达开发商。解除权已行使,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合同即已解除。而自合同解除时起,开发商即负有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而至起诉时开发商仍未履行该义务,开发商还应向购房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利息等。
追问:1.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有“三个月”期限,而我是解除合同通知后“6个月”才去起诉,我的解除权是否过了时效?
2.在2015.07月底还打过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如果4月份的书面通知拿不到证据,可否用7月份的电话通知?
3.如果4月份和7月份的解除通知都没有证据,可否当庭通知解除合同(开发商至今没有验收,也许还要等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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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解除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即行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因此,该合同已经解除,你可以确认合同效力,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