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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我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否过了时效vip

我的解除合同请求是否过了时效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我的房子2014.12.30应该交房
2015.01.01我催了开发商交房,打电话催的。
2015.04.05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挂号信方式。开发商第二天收到。
接下来的6个月,我没有做任何事情,开发商也没有做任何事情
2015.10.9号,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还房款。

我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我时隔6个月才提起诉讼,有过时效吗?
上面的法律条款中“对方当事人”是指我吗?还是指“开发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ikoha……(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5-11-0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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