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被一个男生打住院,期间学院介入处理,不让报警,不给验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报警是你的权利,可以报警。也可与学院商讨后决定。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处理
可以报警,也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