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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为公司借款,虚报实际借款利息,获取利息差,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财务人员为公司借款,虚报实际借款利息,获取利息差,是否构成犯罪 财务人员因公司需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就对外借款,借款利息为6分每月,但实际凭证上却标注7.5分的利息,并附上两张银行支票存根,一张为转给借款人6分利息24万的凭证,一张为现金支票存根,6万元的现金支取,收款人为财务人员姓名。借款利息收据上也注明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经公司查证,借款人只收到过24万元的利息,6万元的利息借款人并不知情,并且利息收据也非借款人出具的。财务人员一口咬定这6万元是支付给借款人了,不然就是支付给其他借款人,只是为了做账方便,才并在一起写的,因事隔三年,财务人员称记不清楚到底这6万是拿给谁了,公司也无法证实这6万元是由财务人员私吞,请教下律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yvslr(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5-11-04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