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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中国公民是什么慨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中国公民是什么慨念? 一、按照中央政策和土地分配的惯例,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次开始在1982年,土地是按照当时的农村人口平均分配的。要求20年不变。(其实只有15年),第二次在1997年,土地也是按照同期的农村人口平均分配的。要求30年不变,如今实行产业转移也只有15年又变了。同样应该按照现有的农村人口平均分配!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当时都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缴纳农业税的情况下实行的。可是现在中央已经免除了农业税,因此土地承包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承包意义了。
二、法律对于土地问题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指现有的农村户口。因为这些人是合法的中国公民!应该有做人的尊严!
三、无论是《宪法》《民法通则》还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第规定:农村土地及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利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一般按照以农村现有的户口为依据。因为,我国历来都是户籍与地籍是高度重叠的。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入,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共有。每个村民的权力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享有可分割平等的份额。可见,对于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目前普遍把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纠纷套用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来解决显然就是错误的!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解决基层政权的政治问题,而征地款的分配是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经济问题。不能够政农不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ouzx……(广东)
提问时间:2011-07-01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