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
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 原告为了修建自己的危房。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1甲方【原告】将经过中间院的走路权及院心同院心楼梯一同让给乙方【被告】至小南墙体,并以此角点结方起墙,乙方紧靠甲方墙起墙。2、乙方将小南房及南楼后墙所有滴水部分归甲方使用;3、乙方将小北房撤除后,让出堂房东火墙八寸给甲方使用,并紧靠住甲方西方后墙另起墙体;4、甲乙双方将处理好各自范围内的出水,现用出水将中止;5、甲乙双方各自按自己的设计修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对方修建;6、协议达成后甲乙双方应互相在规定协议上签字。 原告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第1、2、3、项内容属互相转让各自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第5项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于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原告的地基比原来提高80公分影响到原被告的出水,原告的地基掺在原被告墙里两寸。 原被告该如何应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44940……(山西)
提问时间:2011-06-30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