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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问题 我是一名省事业单位职工,原先在其下属的安庆一研究所工作,因工作需要2004年调到合肥总部工作,爱人仍在安庆工作,并在原单位住房居住。在安庆工作期间原单位对职工原公有住房进行过内部改革,职工上缴一定的集资款,可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和继承权(有当时单位协议,面积56平米。)。2004年安庆原单位再进行房改,可将原公有住房进行办证,但我当时已调离合肥总部工作,原单位不愿给我办房产证。2006年合肥总部集资建房我得到一93平米集资房。现安庆原单位以我已调离为由要求我将原住房退还。请问:
    1、原单位对职工原公有住房进行过内部改革的协议是否有效?
    2、我为研究员职称,可享受110平米的福利住房面积,能否将安庆住房以补足17平米后,按当时市场价办房产证?
    3、原单位要求我退房是否有依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yk(安徽-安庆)
提问时间:2011-06-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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