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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协议

共同出资协议 订立协议各方:
甲方:贺志远,身份证号:。(显名股东)
乙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丙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丁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戊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己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庚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各方本着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由贺志远代表七方与杨磊、范进才、杨胜淼(另外三个显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银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订立本协议的宗旨
股东拟在龙湖组建公司,主营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公司命名“河南省银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建时总投资人民币990万元,显名股东4人,其中自然人股东杨磊占51%股权,自然人股东贺志远占  %股权,自然人股东范进才占15%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杨胜淼占10%股权。
甲方成为银基公司的显名股东,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成为银基公司的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时,先由七方形成决议,再由甲方代表七方行使。
第二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各方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对银基公司    %的股权享有所有权和分取红利;
(2)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甲方代表行使;
(4)有委托甲方查阅银基公司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协议规定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协议方转让的出资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银基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本协议的权利。
2.协议各方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协议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协议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交付甲方代收,甲方出具代收手续;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协议方承担违约责任;
(3)出资缴纳完后,协议各方不得抽回出资;
(4)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基公司承担责任;
(5)遵守本协议内容。
第三条  各方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5万元,占银基公司5%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55 万元,占银基公司 5 %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44万元,占银基公司 4 %的股权。
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33万元,占银基公司3%的股权。
5、戊方以货币方式出资22万元,占银基公司2%的股权。
6、己方以货币方式出资11万元,占银基公司1%的股权。
7、庚方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占银基公司2%的股权。
出资应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足额缴纳完毕,货币出资甲方出具代收手续,将股款收据复印件交协议各方备案,甲方保管原件;待银基公司注册手续完毕后,由银基公司财务,根据各方出资数额和所占股权数,出具股权证。
第四条  协议各方转让出资的条件
1.协议各方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协议方向协议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
3.经协议各方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协议方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股东出资后,尽快组建财务、试验室、生产、营销等职能部门,组织建站施工、设备制作,公司注册等工作,尽快使银基公司搅拌站投产。
第六条  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利润分配:按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亏损负担:按各方的出资比例负担,但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1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银基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八条  银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但通过签订协议延长协议期限而续存的除外;
(2)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解散,并能形成银基公司股东会决议;
(3)因银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银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依照前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协议方组成的清算组。
3.银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协议方、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银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银基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银基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进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银基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清算组在清理银基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全体协议方确认。
银基公司财产能清偿合作体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银基公司债务。
银基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议各方所占银基公司股权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银基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银基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协议方。
7.因银基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银基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银基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8.银基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全体协议方确认后,并报送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银基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银基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协议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依期如数提交出资时,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导致各股权方不能体现各协议方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可终止本投资活动,出资款应当返还各协议方,所耗费用由各协议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方各执一份,银基公司备案一份,经全体协议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签订日期:二○一一年二月日

因本人需要和合伙人签订此协议,这个协议存在什么问题,请帮指出,是否拒绝签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王杰227()
提问时间:2011-06-2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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