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9年11月19日)
第九条 建筑、采掘业等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进行发包和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作赔偿责任。
(二)凡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自然人的,应认定发包方与该单位或自然人使用的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发包方对该单位或自然人所使用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和工程款无关,直接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法院会支持的
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