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调解谈判

关于采油厂井下三级作业单位对不构成工伤的处理

关于采油厂井下三级作业单位对不构成工伤的处理 我与2011年6月21日晚21时30分左右在井口工作时,被套气喷出的底层沙伤到左胳膊和腋窝下面中间的部位,只是左手胳膊不能举起,左胸部胸闷。对领导建议我在家休息。请问我享有什么样的保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BI……(山东-东营)
提问时间:2011-06-27 10:1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章泽龙律师

重庆 沙坪坝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重庆律师
白艳霞律师 
重庆江北
已帮助 2930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已帮助 13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已帮助 8116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重庆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