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辞职,要求收回发放的一切奖励、补助、学习及培训费用等这合法吗?
事业单位辞职,要求收回发放的一切奖励、补助、学习及培训费用等这合法吗? 下面是我们学校最近要求所有老师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原因是最近教师流动性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改行跳槽,学校就出台了这些规定,请问工作满5年辞职就要收回之前的一切奖励这样合法吗?
五、经学校批准报考,被外单位录用并申请工作调离的,须将近五年来(不满五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学校(和国家)发放的一切奖励、补助、学习及培训费用等(以学校财务部门计算为准)交回学校后,学校将予以配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六、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非通过报考外单位招聘而需调离工作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调离申请。如经学校研究准予调离,须将近五年来(不满五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学校(和国家)发放的一切奖励、补助、学习及培训费用等(以学校财务部门计算为准)交回学校后,学校将予以配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
七、非经学校批准,擅自报考外单位招聘或经学校研究不准调离的,学校对其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不予配合。
八、教职工在职期间(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内及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后),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同时须将近五年来(不满五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学校(和国家)发放的一切奖励、补助、学习及培训费用等(以学校财务部门计算为准)交回学校。
如擅自离职,除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学校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学校将上报至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及终止人事关系(公职)。
九、属于学校高层次人才的,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nlon……(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5-10-27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