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失主是否应向其捡到者 给予一定的金额
失主是否应向其捡到者 给予一定的金额 这个月16号我得手机丢失,具体是不小心自己丢的 还是被偷 本人也不清楚。 手机丢后 当时我就上网锁定了自己的手机,一直给手机发信息。是一部iphone4 ,本来是可以定位的,但手机丢失后就一直处关机状态 无法定位。到了19号下午 邮箱提示 我所发的信息手机已收到 让我赶紧定位,但当时的网络太卡了,没有定位成功。 我又给手机发了很多消息 还留的我的QQ与手机号。 过了有十分钟,有个人加我QQ 说他是手机店的老板,有个女的拿着手机过来,让老板帮忙刷机解系统。 那老板当时就跟她说了情况,说是就算刷机也没用,刷了人家还是可以锁机的,是可以定位你的。
老板就劝她把手机还给我。然后我过去了,女的说手机是她一个朋友捡到的。说她愿意把手机还给我,但当然她提出了一个要求 让我付她200元损失费。 我很纳闷。 她说,你看 我拿上这个手机 办了张卡100块钱 买了个充电器 70多,费了这么大事给你送过来,给个200元好了。 女的好凶,特别泼,当时就吵起来了,街上好多人再看,可丢人了,手机店老板说 人家捡到的 就应该给人家一部分钱,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764432……(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1-06-23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