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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鉴定赔偿

交通肇事鉴定赔偿 您好!我这有宗涉及交通肇事赔偿的案件,对其中细节不甚理解,可否向您请教一下?事情是这样:
    2010年9月23日我公公一家三口不幸遭遇车祸一起,当即,交警队出具书面证明认定由大型货车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因其中一人受伤严重需住院治疗、观察,法院决定暂扣肇事货车,待受害人出院办理完相关手续再做开庭审理。2011年5月、6月受害人在家属陪同下分别于不同医院或部门进行伤残鉴定,但肇事方请求法院对受害人进行第三次伤残鉴定(由中级法院监督执行)。请问这样做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二、被害方至此没有接收到肇事方任何探问及赔偿,同时,肇事方肆机请求法院先将肇事车辆返还于本人,于此法院迟迟不能正常开庭审理该案,请问现受害方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维权申诉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布拉格之春(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1-06-2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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