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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
借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 借条未标注还款曰,且借款人并非本人签名。在2008年时开具借条3万元,其间陆续还款,到2012年5月时,余额1万元,由于借款人外出,借款人父亲代开具借条1万元,未约定到期还款日,但借款人处签名还是写的原借款人。在2013年6月全部还本付结清时,借出人以此条据丢失为由,没有拿出条据,为了情面,借款人也未强行要求对方写收据,当时在场有三名证人:分别为借款人妻子的岳母,借款人妻子的伯父和伯母。到2015年4月,借出人拿出条据要求还款。另具了解,借出人也同时借钱给别人,都是要求每年按时给付利息,其他借款人愿意作证,此借出人不会无故在几年内都无任何结息要求,以此证明借出人存心造成二次要款的行为。请问:借款人如何维护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5-10-22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