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开发商大产证逾期办理导致合同违约
开发商大产证逾期办理导致合同违约 各位律师:
您好!我与太太在2007年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子还在建造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房产合同,并且最终交房及入住。
但今年初我们得知当时开发商在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要晚,根据预售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甲方承诺在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房款总价的5%的违约赔偿金”;
我们已经从房地产交易中心打印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证实开发商未能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因此我们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仅仅赔偿违约金(不退房)。
一审结果是法院承认开发商逾期办理大产证,但不支持赔偿违约金,说依据合同约定需要以退房为前提才能赔偿违约金。并且说我们最终还是按时取得了小产证,大产证的逾期对我们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为由。
我们自己也在网上查了一点资料,认为格式合同条款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该偏向非合同制定方,我们对该违约条款的解读是我方有权声张合同约定的权利,也有权放弃单方面解除合同,仅仅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不知道这样是否正确或有法律依据?
并且合同中的违约并不是以我们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进行赔偿的,而且违约金不是应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吗?
目前一审输了,因此想再与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意见,这个案子是否还有必要上诉?还有哪些对我们有利的法律条款?
万分感谢您能抽空解答我们的问题!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uwenx……()
提问时间:2011-06-22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