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本是户主也是承租人,但是现已经死亡。原来户口里面有六个人,分别是我、我女儿、我父母、我奶奶以及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先有物业公司指定,其他同住人不服的,可起诉要求依法变更承租人。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