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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点纠纷,一伙人多次到我厂闹事,让我厂强行停工,第四次他们来了30余人
你好,有点纠纷,一伙人多次到我厂闹事,让我厂强行停工,第四次他们来了30余人 你好,有点纠纷,一伙人多次到我厂闹事,让我厂强行停工,第四次他们来了30余人,跳门进来15余人,打我厂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我厂门口有两面包车他们强行拖开后,把大门用电焊割开。报警后刑拘了两人,其他人在逃,到批捕的时候一人批捕,一人证据不足,这个证据不足的人怎么处理?公安局法制科定义他们为故意伤害这样定义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怎么办?其他跳门进来的是否都够判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南-安阳)
提问时间:2015-10-20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