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应如何处理此事
我应如何处理此事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跟公司在劳动局打劳动争议的案件,我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在判决下来的时候公司又将我起诉告到了法院,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1年1月5日进入该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中规定了3 个月的试用期,自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4日,我于2011年3月1日因病请假歇班去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请将证明,公司也允许了,就在2011年3月16日的时候通知我公司让我18日去上班我说病还没有好公司也同意了,在2011年23日德时候公司给我传来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写道因为我谎报伪造医院假证明视为旷工的说法将我辞退,不做任何赔偿,我于2011年3月24日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开庭审理,5月24日判决书下来,上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我原告(一)3月份病假的差额工资,(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400.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现被告人公司又将我起诉告上法庭,我应该如何处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我能否驳回原告的请求再将他告上法庭得到我的赔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刘配来(天津-东丽区)
提问时间:2011-06-21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