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请法律专家解疑难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请法律专家解疑难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一位老人由其外孙女一家独自赡养30余年,他的四个儿子都在外地,每隔几年看望一下老人,老人生前曾数次当着四个儿子面表示把现在自己与外孙女共同居住的两处房产留给外孙女,四个儿子当时都赞成。后来老人在病重期间,亲手写下遗嘱,但其中的关键话语“……将两处房产交给外孙女×××管业居住……”留下遗祸。
老人以96岁高龄去世后,外孙女将老人一生积攒下的几万元分给她的三个个叔叔(剩下一个是她的父亲),并准备将房产证转到自己名下,有关部门表示这种情况需要四个儿子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才能办理。而此时那三个儿子根据“管业居住”四字认定老人并没将房产所有权赠与他的外孙女,坚持认为自己有继承权,拒不放弃。并提出一种解决办法,就是付给他们每人几万元,就可放弃继承房产的权利。
外孙女自然不可能同意,于是,她的三个叔叔将她和她的父亲也就是他们的兄弟告上法庭,后来在法庭判决之前突然撤诉。
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外孙女仍然没有拿到房产证,事情这样搁置了下来。
请问以上案例关键点在何处?”管业居住“到底是什么法律效力?外孙女要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房产现在该怎么做?
有人说过了两年法律时效法庭就不会受理继承权利的起诉,如此外孙女好像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如此她将永远拿不到房产证,到头来房产仍是那三个叔叔的,搞不好最后自己要弄个赡养老人30余年后无家可归的结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xycpu(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08-10-0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