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学生上体育课玩跳绳误伤同学眼睛受伤住院治疗,学校里报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一年级的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具体需要根据事实情况来确定各自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