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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9年前的读书时作弊的记过处分(从不知情,也不是事实),而被人民警察拒之门外

因9年前的读书时作弊的记过处分(从不知情,也不是事实),而被人民警察拒之门外 我今年参加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政审未通过,原因是我2002年在大学因作弊受过记过处分,根据(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首先我是第一次知道我大学里受过记过处分,在校期间无人告知我被处分,也未得到校方书面通知。学校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其次《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第十条(六)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处分无时效,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大学期间由于未被告知我因作弊行为而被处分,未给我辩解的权利,导致现在的后果,是否合适。(在考试中我因试卷掉落请前排同学捡起而被认定为我们2人交换试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ngl……(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6-2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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