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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第九十二条问题咨询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第九十二条问题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请教:1.这里的过错没有详细的解释,不知道是指哪方面?2.夜里,电动车追尾撞上违章停在公路上的机动车,电动车主受伤手臂断,机动车主不积极抢救反而开车逃逸,这样电动车是不是属于有过错?交警认定机动车逃逸,但是给各5成责任,是不是合理? 按照法律这样的情况受害者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合适?第九十二条 说的“减轻”。这里的减轻可以减半吗?请求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JD8743(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6-20 13:4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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