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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在当事人不知情下更改房产证姓名并提供不出任何依据
房管所在当事人不知情下更改房产证姓名并提供不出任何依据 房管所在第一承租人健在并且不知情的状况下,于1993年把房产证(该房属于1960年代第一承租人单位分配)的名字更改成其户头下其中的一个儿子(该户头下还有另外3个子女),并且提供不出任何更改依据和第一承租人的文字签认。并声称其更改依据的档案因时间太久销毁了,请问房管所的这些做法和说法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条款,其更改行为是否违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ck09……(重庆)
提问时间:2011-06-20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