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关于产假的规定
参看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属于晚婚晚育。不降低。
产假工资照常发放。
工资是照发的。
您好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五条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以上规定确定产假时间及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