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老公在登记前一天私人借款了二十万做生意,结果赔钱了,当时借款银行划款明细是登记前一天
有证据的,不需要。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从现有证据和描述看是不需要的,但是借条如果夫妻双方都签字了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发回重审,要看对方二审是否提交新证据和新的抗辩理由,如有需要电话联系
有证据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