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关于土地使用权非本人委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土地使用权非本人委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利益人员亲属情况:
张学文,男,汉族,系利益相关人张阳春的亲生父亲。
张阳春,男,汉族,系利益相关人张学文之子。
基本事实:张学文与张阳春是两个独立的农业承包户,捅有独立的土地经营权证。村里要占用张学文在马落坑位置种的部分土地修建农村机耕道,张阳春不准村委会从张学文种的这块土地上修机耕道,结果修机耕道没有占用张学文的这块地。张学文在2010年死后,该土地由其承包户内的成员耕种,就在张学文死后的第6年的5月(即2015年5月),张阳春多次故意毁坏该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和庄稼,在同年10月15日,拿着一张文字字据要强占张学文的这块土地,这张字据的内容是“张学文领取了村委会支付的该土地的补尝款,张阳春把该补偿款退还给村委会,并有几个人的签名和手印”,除此之外,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有人证实:“张学文当时并没有领取该项补尝款。”请问律师,张阳春仅凭这张字据就要强占张学文在马落坑位置种的这块土地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0859……(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5-10-15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