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具体问题
关于信封和邮政特快递封套上不得印广告的通知
为认真执行《信封》国家标准,保证邮件的迅速、准确、安全的传递,规范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的生产,国家邮政局以国邮2001100号文件发出通知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任何单位不得在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上印制广告。
二、邮政企业及其他销售单位不得继续出售印有广告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邮政用户一律不得使用印有广告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寄递邮件。各邮政营业窗口对用户使用印有广告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寄递邮件的,视为使用非标准信封,应当要求其更换符合标准的信封和封套,否则一律不予收寄。
三、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对本辖区内各邮政营业窗口及生产信封、邮政特快专递封套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邮政营业窗口尚存的印有广告的信封和封套,应责成相关人员迅速将其退回生产企业或销毁;对生产企业库存的印有广告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及邮政营业窗口退回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予以销毁,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流入邮政通信领域。
四、各收寄环节发现仍使用印有广告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寄递邮件的,应及时向行管理部门反映,行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信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仍擅自在信封和邮政特快专递封套上印制广告的生产企业,一经发现,行管部门可依据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或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邮政局及各省邮政局将依据《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生产监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