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未经,在我家楼顶施工并安信号塔
通信公司在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内设立基站,并在楼顶女儿墙部位架设天线,邻近的居民以通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设置基站,侵犯其共有产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法律适用。目前,有多部法律对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作出规范。《电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电信条例》第47条的规定。
(二)如何理解《电信条例》第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通信公司设置基站时,只要在建站前15天,在物业相关区域公示基站选址认定书,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即可认定通信公司履行了《电信条例》第47条确定的通知义务。
(三)设立基站的行为应否支持。通信公司具有所有权或承租的房屋,通信公司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只要通信公司的基站依法设立,即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了无线电台执照,取得了《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对环境没有造成危害,通信公司设立基站的行为应予支持。
(四)通信公司可否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设置天线题。通信公司虽然占用了物业的共用部位,在楼顶女儿墙等部位架设天线,但其架设的天线是屋内基站设备的附属部分,且是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通信公司架设天线的行为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小区业主应负容忍义务。但通信公司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天线设置使用费,即占用物业共有部分架设天线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应与产权人签订天线设置使用协议,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果物业小区尚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通信公司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