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性质为事业。能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从主体上来,应该是可以构成的。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根据具体案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