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买的房,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解答如下:
一、根据你的陈述,该房屋由你父母出资,以你的名义贷款购买了该房屋,那么该房屋属于你的财产。
二、因该房屋并未取得产权且你已经结婚,那么该房屋的房产证登记时间应该是在你们结婚以后,房屋所有权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若没有其他证据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应保存好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交房证明等证明房屋购买时间的证据,用以证明该房屋系你婚前购买,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三、因该房屋系贷款购买,自结婚之日起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主张补偿。
四、未避免发生纠纷,你们可以签订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该套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在办理房产证时要求你老公写一份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也可以达到避免男方要求分割该房屋的目的。
(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我的补充: 2015-10-12 16:24
问题一:一般结婚后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证若是只写一方的名字,房管局会要求另一方写一份放弃的承诺书。就算不写该承诺书,因你有证据该房屋系你婚前购买,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保留相关证据很重要。
问题二:婚后由父母还贷的部分应视为对你的赠与,男方离婚时不能主张父母还贷部分的金额,同时应保留好父母还贷的证据,不然该主张因没有证据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该权利不会得到支持。
在结婚登记以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共同的,在离婚财产分割,应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可登记一人名下,对于离婚时该不动产双方可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的补充: 2015-10-13 10:40
婚后所得财产一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又无其他财产约定的话,一方供房等同双方共同供房。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按照你说的情况,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男方可以要求分割。有需要可以详细咨询你们当地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应属于你一方财产,建议请律师。
你好!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在婚姻登记之前的房产,应当根据该规定,属于你个人财产。 我的补充: 2015-10-12 15:54
其次,在结婚登记以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共同的,在离婚财产分割,应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和法律规定,房产证虽然在婚姻登记后取得(还清贷款而取得),但因该房产在婚前已经购买,这个有购房合同和出资证明,所以,房产应属于你婚前财产。
另外,根据物权法,房产登记你个人,那就是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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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如果在贷款还没还完情况下,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些规定来处理。
至于说是否请律师,那要看你需要。根据案情建议你,请律师对你有利。
属于婚前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男方可以要求分割
系婚前个人财产。
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房产证为准。直接记你一方的名字即可。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听说如果现在去办房产证需要两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需要一方写自愿放弃产权承诺书,如果没有此承诺书,就算房产证是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您的理解是错误的,房产仍然属于您个人婚前财产。2013年底父母出资并贷款买了一套房,那么该套住房视为对您个人的赠与。根据《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您父母购房是在您结婚之前,虽然结婚后才开始办理房产证,但是不能仅仅以房产证办理时间来认定房屋所有权问题,除非明确约定该房屋赠与你们双方,否则,该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您父母对您的赠与,属于您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您的听说和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2.买房时首付30%,贷款70%,之前一直都是父母在供房,婚后因为老公也住在此房于是今年2月他才开始供房子的,不知道共同还贷是否指从今年2月至今的款项?还有自然增值部分会要求分割吗?
答: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前面已经阐述并已告知明确,至于婚后还贷部分,如果您老公在婚后也承担还贷义务,那么如果您离婚时,需要对对方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给予一定补偿。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旦被法院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对房屋归属不会做出判决,建议您积极收集您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以及购房合同等,来证明您就是该房屋的明确所有权人。
3、关于请律师的问题,如果您个人认为没有精力或者怕最终存在问题,可以考虑请律师,律师费用的收取是按照您主张标的额的标准收取的,各个省都有自己统一的收费标准,您去找律师时可以让其明示,并与律师协商最终的委托费用,签订委托手续。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1、不属于共同财产;2、没有发生纠纷,无需聘请律师;3、你的买卖合同无需夫妻到场办理房产证。4、如果有证据证明婚后你父母还款或者你爱人承认,不属于共同财产;5、今年2月以后的还款属于共同财产。6、目前法院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
你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1、虽然房产证办理于婚后,但是需要注意你们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房屋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签订在婚前,所以,房产应当属于婚前财产,是你的个人财产。但是在你们结婚之后,由于你丈夫也参与了该房屋的还贷,所以,对于你丈夫还贷的部分,应当由你对其作出补偿,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在办理房产证时,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是否需要男方签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承诺书,还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不过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房屋落户于你自己名下,那么,如果离婚,你只需要对男方还贷的部分作出补偿即可。但是如果房屋落户于你们双方名下,那么,该房子就彻底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一人一半。
3、对于你父母出资的首付,以及你父母还贷的部分,视为对你个人的赠与,你丈夫不能主张权利,而对于2月之后老公还贷的部分,视为你们共同还贷,夫妻一人一半。
4、自然增值部分也是需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结婚之后的按揭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当面向律师咨询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的相应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起始时间为今年二月,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男方仅可主张他所承担的还贷部分债权。建议聘请律师。
你好,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因该房屋系贷款购买,自结婚之日起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主张补偿。
你好!如是这样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男方可以要求分割。欢迎来电咨询。
您好!不用担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你好,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离婚时需要对还贷部分对男方予以补偿,如果诉讼离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你的权益,聘请律师会好一点。对于补充问题一房产证是你一个人的名字就是你的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就是从你们共同还贷时起计算
你好,不属于共同财产。
你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自你们结婚之后,共同还的贷款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