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务文书有没有规定的格式?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务文书,如果是商洽行政方面事务,则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其相应格式规定行文。 由于公司与公司之间为不相隶属的关系,相互商洽事务,根据《办法》规定,其文种应选择“函”,比如《XX公司关于商洽XX等相关事宜的函》,为尊重对方,应按规范格式,包括有红头、发文字号、规范盖章等。具体规定您可以参考我个人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无需固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