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购房合同缴纳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购房合同缴纳违约金的问题 我于2014年11月9日购买湖南长沙江山帝景商品房一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一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目前政策缴存但不限于物业维修资金、印花税、契税等须由买受人自行交存的税、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买受人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不承担逾期交楼责任且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总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因为我准备等交房前办理房产证时再缴纳契税及维修金,一直拖到现在,而且开发商以未缴纳为由一直扣着我的购房合同,说一定要缴纳以后才给我。我想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我的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缴纳通知书及长沙市房屋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内都没有这笔费用,我之前有咨询过相关人士,他们说维修基金及契税都是等办理房产证之前缴纳,因为涉及到税率及实际面积。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momery……(湖南-株洲)
提问时间:2015-10-10 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