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为什么在旧村改造中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以满20周岁的例外)
为什么在旧村改造中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以满20周岁的例外) 第十二条:属村级组织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人计算:
(一) 年满20周岁以上未婚男性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
(二)有女无子的家庭户,允许一名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儿增计。
(三) 有儿有女家庭,男儿未满20周岁而女儿已满20周岁以上的,允许
1名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女儿增计,但有两个以上女儿,其中有一名女儿已出嫁且户口尚在本村的家庭不再增计。
(四)以婚未育的家庭。
(五)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以满20周岁的例外)。
在上述情形中,有符合2个以上的增计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为什么独身子女年满20周岁无法享受 这项优惠?
这样是否合法。或者有其他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teng……(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09-07-29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