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我要状告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请专家帮帮我!
我要状告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请专家帮帮我! 领导:
您好!
我是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小区制锦市街居委会管辖下的居民。7月24日,我因要购买公有住房,拿着房管局给的申请表(有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到制锦市街居委会去盖居委会的章。但得到的答案是,居委会主任说:盖他们的章,他们是要承担责任的,并且没有义务为我证明表上写的一些个人基本资料内容(如下: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和婚姻状况),拒绝盖章。而我随身带着的身份证与户口本,他们连看都没有看。
因为居委会不给盖章,所以天桥区房管局对我的申请无法受理。我多次往返于制锦市街道办事处、制锦市街居委会与社会事务科之间咨询。期间,天桥区房管局也与社会事务科协调过。但制锦市街道办事处孟主任以以前没有见过这种申请表、不能证明我的婚姻状况、申请表上没有写明要居委会盖章为由把我拒绝了,导致我现在无法正常购买公有住房。
此后我拨打了12345热线反映这个情况,但最后还是制锦市街居委会主任给我回了电话,当然仍然是拒绝盖章。我投诉的就是她以及街道办事处主任不作为,他们给我的答复可想而知了。现在距离我第二次拨打12345热线已经过去41小时了,依然没有得到答复,没有任何人跟我联系。
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拒绝我的理由,以及我的想法都罗列如下:
1、他们没见过这种表格,不给盖。 房管局使用这种表格都10多年了,我小区大部分房子都是公房,难道都没买?这样做根本就是不作为。这不叫理由。
2、居委会主任说盖章他们是要负责任的,以后万一出了事,就算是退休了也会被追究责任的。 居委会是有责任证明我个人资料的,他们不能因为害怕被追究责任就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啊。
3、居委会主任说,我的申请表上已经有我单位盖的章了,他们就没有责任和义务为我证明这些个人资料了。 给辖区下居民证明个人资料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啊,这个我咨询过律师,律师是支持我的。
4、居委会主任说过,如果我没有单位的(就是无业)的话,可以盖。但我现在有单位,就不给了。 因为房管局认为我的单位性质不明确,不确定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不确定是否使用工龄。但我是2001年参加的工作,不可能用工龄买房,所以房管局让我拿着单位盖过章的申请表去居委会盖章就可以了。但是居委会以我有单位了,他们就没责任为我证明了。难道我不辞职就买不了房子了吗?把人逼到非要无业才能买房子的事头一次听说,头一次经历。
5、街道办事处孟主任说过,即使是我无业,像这种表街道上也不会盖章的,给我盖了章是违反了他们的政策。 我到最后也不知道是哪个政策约束他们不给我盖这个章。我纳闷了,如果我真无业的话,就无法在单位盖章,街道上也不给盖章。那我还买不了房子了呢!这不是政府欺负老实人嘛!
6、居委会主任说如果是个人性质的表格可以给盖,但我的申请表不是个人性质的,不给盖。 首先,我不明白同样是证明我的个人资料,难道性质不同就不能盖了吗?不给证明了吗?其次,表上全部都是写的我的个人资料,怎么就不是个人性质了?如果说我这表是交给房管局的就不算个人性质的话,那那些买廉租房、经适房的群众难道他们也不给盖章吗?我舅舅就在制锦市街居委会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他们怎么给盖章呢,申请表不是也要交给房管局吗?难道他那是个人性质的表?我的就不是个人性质的表吗?表上不也是我舅舅的个人资料吗?
7、街道办事处孟主任曾亲口答应过我,如果我有天桥区民政局开的未婚证明,可以为我证明婚姻状况,并盖章。另一个证明我其他个人资料的章也可以盖,但要在盖章处写明如下内容:“XXX同志是我处XX街XX号居民,其他一概不予证明”。 他们这样说与前面的说法矛盾啊,无业的情况下一会给盖,一会不给盖。这回又成了开未婚证明后给盖了。还在写明条件的情况下给盖另一个章。这就说明这个章本来就能盖啊,前面不是说申请表不是个人性质的,不给盖吗?
8、社会事务科、街道办事处孟主任都说我的申请表上没有说明要居委会盖章,所以他们不会盖的。 此表是房管局做的,房管局的领导说,居委会可以在此处盖章。审表方都说了可以盖,为什么街道上还拿这个理由说事呢。成了强词夺理了。
9、我对街道办事处孟主任说,我亲眼在天桥区房管局看见过,在同样的申请表上其他街道办事处给盖的章,而且两处都盖了,并且有的的表上既有单位盖章,又有街道办事处盖章。但孟主任说:他们愿意盖章,是他们愿意承担责任,我们这就不给盖。 首先,这说明街道办事处不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该做的工作不做。其次,天桥区其他的街道办事处都给盖章了(北坛街道办事处、无影山街道办事处等),他们肯定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到了制锦市街道办事处这里就不依法办事了呢,难道制锦市街道办事处与天桥区内的其他街道办事处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显然不可能!那么他们所说的如果给我盖章,就是违反政策。我倒想问了,他们所说的这个政策是哪个政策呢,到现在我也不知道,他们也没向我说明。
综上所述,制锦市街道办事处与制锦市街居委会的说法与作法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也是违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他们把不为民办事的理由说的头头是道 ,处处矛盾,但就是拿不出令人信服的政策来解释他们的说法与作法。前后说法都不一致,一会说不能盖,一会又说有条件盖章,这不是打政府自己的脸吗?
我是被逼无奈才走上访这条途径的,制锦市街道办事处和制锦市街居委会把我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民群众逼到了悬崖边上,我不得不拿起法全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党和政府体谅一下普通群众在这方面的弱势地位吧。请政府为民做主吧!
注:文章中提及的,街道办事处为天桥区制锦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为制锦市街居委会。
为了保护我的隐私,关于我个人信息的内容我做了删减,不好意思!
请问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最好列出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我对街道办事处提起民事诉讼有多大的胜率?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rice9……(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09-07-29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