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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的计费疑问

遣散费的计费疑问 本人1993年进入一国企高六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高六公司)参加工作。2000年8月高六公司转制将生产线承租给飞路水泥厂(法人郑氏)并签下9年承租合同,高六公司原班职工一并成为飞路厂员工。
2005年初高六公司与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遣散发放遣散费,05年8月原职工与飞路厂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飞路厂法人郑氏与另一法人签订承租转让合同(即与高六公司剩下的两年承租期),飞路水泥厂(单位名称不变)的法人由原郑氏变更为黎氏。07年11月飞路厂更名为津禄水泥厂,法人不变并沿用至今。
2009年8月津禄厂与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并作出遣散决定。遣散费计算方案出现双重标准:1、按2005年起计费的员工则安当地最低工资580元/年计算。2、若依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准则以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的,只能从黎氏接手后才计算,即由2007年5月算起。
由于本人对遣散计费的认识不够,现想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先首不认同遣散费的双重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按580元/年计算。
2、想了解这次遣散费的计算起始时间,到底是按2000年8月,2005年8月还是2007年5月。
3、担遣散费的责任主体到底是注册单位,还是法人:①飞路厂旧法人当时未计发遣散费,是否由飞路厂新法人承担②2007年11月法人黎氏变更厂名,由飞路变更为津禄。这对遣散费的计发有影响吗?
4、2000年——2005年期间,职工虽与高六公司有合同,未能与飞路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职工与飞路厂同样存在劳动关系。有着长期性劳动关系的即使没合同,是否符合享受遣散条件,如果符合的话,遣散费是否由此计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bcdef……(广东)
提问时间:2009-07-2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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