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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原告先后多次借给第一被告【公司法人】现金,为管理方便第一被告让第二被告【公司会计】把原借条收回重新给原告打一张总借条,借条忘盖公司印章了。庭审中原告以借条是第二被告所打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及利息。请问各位有法律依据吗?泣血盼望各位回答,公司早已倒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up822(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6-10 15:3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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