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发布问题
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全部咨询
民事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原告先后多次借给第一被告【公司法人】现金,为管理方便第一被告让第二被告【公司会计】把原借条收回重新给原告打一张总借条,借条忘盖公司印章了。庭审中原告以借条是第二被告所打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及利息。请问各位有法律依据吗?泣血盼望各位回答,公司早已倒闭。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Cup822(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1-06-10 15:38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孙新律师
2011-06-10 15:46
经过庭审调查,可以证明会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借款项与前述是一笔款,不应该再追加会计为第二被告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贾金勇律师
2011-06-10 16:09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债务债权
8个回复
离婚后债权债务分配
1个回复
法人及债权\债务的转让协议
2个回复
债权债务
9个回复
债权债务
3个回复
离婚,债权债务如何划分
1个回复
债权债务
4个回复
债权债务
5个回复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